日本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现行的主要税种有:法人税、个人所得税、继承和赠与税、消费税、酒税、烟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居民税、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等。
(一)主要税种概况
1.法人税
⑴纳税人
法人税的纳税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普通法人组织和其他有经营性收入的法人组织。纳税人分为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总部设在日本境内的为国内法人,总部设在日本境外的为外国法人。国内法人应当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纳税。
⑵征税对象 、税率
法人税的征税对象是法人各经营年度从事经营获取的利润。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等所得缴纳法人税。
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11类:经营和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资产转让所得、广告所得、人寿保险基金所得、从隐名工会等组织分得的所得、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
法人税的基本税率是30%。资本金不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2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30% 。
⑶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①股息处理。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A对法人B持股达25%以上、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法人A从法人B取得的股息全额不征税;持股低于25%时,取得的股息80%不征税。
②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日本法人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但是必须符合独立公平交易价格的规定。对资本弱化公司而言,负有关联公司债务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运用公式计算出的负债资产比例超过3:1时,不得扣除负债利息。
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余额递减法和直线法。余额递减法不适用于1998年4月1日以后购进的建筑或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了不同种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时的年折旧率(见表1)。
表1 日本法人税固定资产折旧率简表
不同类型固定资产 |
使用年限 (年) |
直线法折旧率 (%) |
余额递减法折旧率 (%) |
办公用钢筋水泥建筑 |
50 |
2.0 |
- |
客车 |
6 |
16.6 |
31.9 |
电子计算机 |
4/5 |
25/20 |
43.8/36.9 |
木制桌椅或橱柜 |
8 |
12.5 |
25.0 |
自动化制造业成套设备 |
10 |
10.0 |
20.6 |
钢铁制造业成套设备 |
14 |
7.1 |
15.2 |
税法规定折旧资产的购置为10%。折旧方法适用于购置成本的90%。根据行业和资产种类,可在购进年度适用特别加速折旧。财务账面折旧与税务折旧之间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中作出调整。
产量比例法是一种年限法,适用于矿产,根据矿山预期采掘年限计算预期采掘量的方法。
④亏损结转。法人合并、分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5年,即允许从今后5年内实现的利润中抵扣,不论法人还是居民个人税均不允许亏损向前结转。
⑤准备金制度。只有坏帐准备金、返销品调整准备金允许抵扣,但有数额限制规定。2003年4月1日起,季节性红利和担保准备金不再允许抵扣,而且,雇主解雇费和特别维修准备金也不再允许抵扣,从2003财政年度起以后的4年间将缩小这两项准备金数额。
⑥交际费扣除。从2003年4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对资本金不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交际费列支特例为实际支付金额的90%或者360万日元中数额较少的一方。
⑦留存利润征税制度。为防止关联公司内部过度使用节税策略,日本规定了公司内部留成比例最高限额,对年度留存利润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采用特别税率征收。考虑到内部留成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对其超额留存利润适用较低的三级累进税率:对不超过30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3000万日元至1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1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20%。从2003年至2006年期间,对于自有资本比率低于50%的中小企业,停止适用留存利润征税制度。
⑧捐赠款扣除。用于振兴科教文卫或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款,允许全额扣除。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为应纳税所得的1.25%或者实收资本的0.125%,但是,对外国分支机构的捐款则一概不予扣除。
⑨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信息资料的费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除了征收正常的法人税和居民税以外,对这类费用支出还将适用48.28%的特殊税率征税。
⑩董事报酬。除红利外,支付给董事的报酬允许扣除,规定该数额应按合理标准,并不能超出该标准。即使如此,也需经股东认可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⑾雇员报酬。向雇员发放的报酬一般允许扣除。但是,以雇员和其上司的特殊关系向其发放的额外工资和退休费用则不能扣除。
⑷法人事业税和法人居民税
日本法人除缴纳法人税外,另须缴纳附加的法人事业税和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属于都道府县收入,法人居民税属于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收入,税率(按照法人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各地方政府制定。法人事业税针对设在都道府县的法人收入征收,税率分为三个等级:年收入不超过400万日元时,税率为5-6%;年收入超过400万日元时,税率为7.3-8.76%;年收入超过800万日元时,税率为9.6-11.52%。凡在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拥有事务所的居民法人均须缴纳法人居民税,计税依据是资本金总额和从业人员数量,道府县居民税按照资本金总额设定为2万日元至80万日元的五级,标准税率为5.0%(税率上限是6.0%);市町村居民税按照资本金总额和从业人员数量设定为5万日元至300万日元的九级,标准税率为12.3%(税率上限是14.7%);东京都按照法人税额的17.3%(税率上限为20.7%)征收。
法人资本金等于或超过1000万日元以及法人事务所跨越两个以上都道府县时,利润不按累进税率计征。对公用事业法人和保险公司分别按照1.3%和1.365%的税率对纯公用事业费和净保费征收法人事业税。
当期已缴纳的法人事业税允许从法人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2004年4月1日以后,法人事业税采用了新的外形标准课税制度,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将适用此项新制度,根据该制度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取决于公司人员数量和资本金,现行盈利企业将按优惠税率继续适用新制度,亏损法人也须缴纳法人事业税。外形标准课税制度按照法人各经营年度所得额、附加价值额和资本金额分别设定不同比例税率:所得额对不超过400万日元的部分按3.8%(上限为4.56%);对超过400万日元至800万日元的部分按5.5%(上限为6.6%);对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按7.2%(上限为8.64%)征税。附加价值按0.48%(上限为0.576%)征税。资本金按0.2%(上限为0.24%)征税。
⑸外国税额抵免
日本居民和国内法人在外国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抵免国内法人税和居民税。
⑹对非居民和外国法人的征收制度
对非居民或者外国法人来源于日本国内的所得征税。根据其在日本国内有无常设机构以及源泉所得的种类而不同:非居民和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有常设机构的,其经营所得、资产所得与居民一样采用综合计税方法;劳务报酬、工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赁费、贷款利息、存款利息、债券、金融商品收益等必须缴纳15%至20%的预提税,然后,纳入综合计税对象。非居民和外国法人在日本没有常设机构的,按照“无常设机构不征税”的国际法原则,对经营所得免税,资产所得只限于不动产转让所得列入综合计税对象; 劳务报酬、工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赁费、贷款利息、存款利息、债券、金融商品收益等一般只征收15%至20%的预提税。